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现就引进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引进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 3、拥有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发明专利,且产业化开发前景广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能力强,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大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 4、在汽车及零部件、钛及钛合金、机床工具、石油装备、煤化工、酒类、轨道交通、航空安全装备、太阳能光伏等九大产业集群和国家、省确定的新兴产业领域内,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急需的具有正高以上职称,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科技创新人才。 5、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归或海外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6、具有理工科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引进方式 坚持单位自愿,政府鼓励,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实行灵活多样的引进方式。一是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在我市落户的刚性引进方式;二是聘用、兼职、咨询、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三是我市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引进方式。 三、主要载体 宝鸡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现有和建设中的各类产业园区、县区科技工业园,高新技术企业、中小民营科技型企业,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重大科技平台。 四、扶持政策 1、薪酬纳税奖励。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协议薪酬制,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正式调入我市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前5年予以全额返还奖励。聘用、兼职及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在我市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前3年予以全额返还奖励,后2年减半返还奖励。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得到的政府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技术攻关支持。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在我市企业领衔承担国家、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给予10—50万元的项目资金配套支持。 3、科技创业扶助。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带资金、带成果、带项目,联合或独立在我市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专家评审,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可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依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按产品投放市场当年销售额的1%,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科研成果奖励。对博士工作站引进的科研项目牵头负责人或项目主要研发人员(课题组前三名),并进站工作2年以上的博士,给予2万元生活补助(分年度补助);按合同完成科研开发并小批量试产的、科研成果批量生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财政资金补贴。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和市“2155计划”的,按照《宝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宝市办发[2010]4号)规定执行。引进的海归或海外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但没有进入“千人计划”、 “百人计划”和 “2155”计划的,参照市“2155计划”高层次人才政策,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奖金)。其他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含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引进的教学研究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在我市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其引进费用按照《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宝政发[2010]44号)规定执行。 对与企业正式签订合同工作不低于3年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分年度补助)。 6、人才公寓居住。由宝鸡高新区建设人才公寓,作为周转用房,用于安置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提供住房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年内免收租金。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优惠政策按照《宝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宝市办发[2010]4号)规定执行。 7、工作环境保障。用人单位必须为引进的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生产场所。特别是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独立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宝鸡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或县区科技工业园区提供必要的科研生产场所(孵化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对本政策涉及的所有奖励、配套支持、补助资金等,按有关规定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和市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引进程序 由用人单位或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个人申报,市科技局受理,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审,市主流媒体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批准、公布。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