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智库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与智库开展合作研究。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二十)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出台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重视对不同智库评估报告的综合分析比较。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评估,建立有关部门对智库评估意见的反馈、公开、运用等制度,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探索政府内部评估与智库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政策评估模式,增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十一)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稳步推进提供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满足政府部门多层次、多方面的决策需求。研究制定政府向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购买方和服务方的责任和义务。凡属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多种方式购买。
(二十二)健全舆论引导机制。着眼于壮大主流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智库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研判社会舆情、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的积极作用。鼓励智库运用大众媒体等多种手段,传播主流思想价值,集聚社会正能量。坚持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高度重视智库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地位和作用,把智库建设作为推进科学执政、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对智库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不断完善智库管理。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建章立制,立好规矩,制定具体明晰的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确保智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整体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上和无序发展。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智库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智库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不同的支持办法。落实公益捐赠制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智库建设。
(二十六)加强智库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队伍作为智库建设重点,实施中国特色新型智库高端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党政机关与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推荐智库专家到党政部门挂职任职。深化智库人才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以品德、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政策。探索有利于智库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加强智库专家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保密纪律意识,积极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贡献聪明才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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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戚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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