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工作经申报立项程序后列为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省教育厅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试点工作专家指导小组。
2.试点参与各方系自愿合作。试点范围为本科高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试点专业应体现各方优势和企业需要,原则上应是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的重点专业。
3.参与试点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性质、合作办学内容、人才培养模式和规模、合作工作机制、各方权利义务、培养经费分担等内容。鼓励试点探索多元培养模式。无论何种模式,参与各方都应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共同拟定招生简章并相互配合做好招生宣传,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研制课程计划,共同建构教学及学生管理办法机制,共同协调教师、设施、实验、实训等资源配置,共同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
4.试点专业招生由省教育厅单列计划,单设招生院校代码,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本科第二批次进行,考生志愿与本批次高校一同填报。录取时,如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降至普通本科第三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征集志愿。
5.试点专业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由参与试点的本科院校颁发与本校相同专业学生一致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应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试点专业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由参与试点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负责。双方须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联合制定联办本科学生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办法。试点专业学生在读期间,不得转学和校内转换专业。
7、试点专业学生培养经费由试点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为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院校应充分考虑人才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培养成本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和标准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商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