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 云南
所属类别:司法行政
发布单位:云南省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文号: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于2005年8月25日,由云南省司法厅施朝兴厅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蜀饶副院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李春林检察长、云南省公安厅严尚智副厅长、云南省民政厅王树芬副厅长、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张艾副厅长签署,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4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促进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第二章报到登记
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
第六条矫正对象应当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矫正对象每月应当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监督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由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第九条监督人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未成年矫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