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打造“国际性轻工城”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通知》(市委发〔199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温委发〔2004〕36号)、市委《关于印发<2004-2008年温州人才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温委发〔2004〕17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延伸职称外延、开展地方特色职称评审的意见》(温职改〔1999〕004号)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民营企业支柱产业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温职改〔2004〕19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温州市高级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工艺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8月2印发
温州市高级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工艺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服装工业已成为我市区域性支柱产业之一。为适应服装行业发展的要求,激发服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温州服装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民营企业从事服装设计、制造、管理、检验、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
二、任职条件
第三条 评审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高级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工艺师一般评审条件:能系统了解本专业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服装设计、工艺等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策划拟订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方案,组织和指导完成较高水平的研究、创作和设计任务;设计创作的作品投入生产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绩显著;或已发表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高水平的设计作品;能培养服装设计、工艺专业人才并能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工作。同时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担任服装设计师或服装工艺师五年以上。
第五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在本专业内有突出业绩,且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工艺师任职资格:
1.在国际和国家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国家、省(市)级地方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市级一等以上获奖作品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担任重大技改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或担任技术科长,首席设计师等。
4.编写过专著或担任正式出版的专业性刊物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编委;或编写过教学教材(1.5万字以上),为培训中初级专业人才起显著作用的。
5.有丰富的服装设计或制造工艺经验,对本行业(或企业)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较大贡献(以近年来荣获的业绩证书或正规媒体表彰报道为凭),且已获服装设计师或服装工艺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6.获得地市级以上十佳设计师、工艺师、科研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7.获劳动模范称号或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资格评审、申报
第六条 资格评审采取考试考核与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并以量化形式从高分到低分差额通过。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年龄、职业和岗位的限制,填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同时提交本人专业技术总结及论文和其他技术资料、学历、资格证书等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也可由司法公证机关公证)后由个人直接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统一按规定程序评审。
第八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均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晋升(推荐)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由相关单位签署公示意见(盖章)后上报。如发现申报者提供假证书、证明等假材料的,取消其2-3年申报评审资格。对把关不严,纵容弄虚作假的组织(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温州市职改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建的专家组或评委会负责。专业考试和考核、答辩工作由温州市职改办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第十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所需的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条件暂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者,由温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核发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