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后,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分别按人填写《**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家居市区烈属的定期抚恤金,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发放,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按月编造享受定期抚恤金名册,送街道财务部门,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到财务部门领取。
3、家居农村和郊县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实行由农村银行监督支付办法,优抚对象凭《领取证》每月按期到指定的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领取。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领取证》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烈属抚恤金只有烈士的父母和配偶享受,子女无权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