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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律师的人生经验忠告(2)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4-30 06:51 编辑: 网络 查看:

  25、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一定要自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或监狱的规定,不得给当事人传递信件、纸条,交付现金、手机,甚至香烟等,免得“引火上身”;律师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捏造事实、做伪证,可以积极动员当事人配合律师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殴打、辱骂或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律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2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做会见笔录。会见结束后,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阅读完会见笔录后,签名并摁手印。

  27、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果律师发现有疑问,要及时与主诉检察官沟通,提出中肯、可行的法律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8、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相关的证据。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并且亲自会见被告人,征求意见、核实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9、刑事案件律师尽可能不去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核实相关证据,加强对律师自身的保护。如果确需律师调查取证的,应该有两个律师同行。

  30、律师一定要按时出庭,并准备好所有的证据复印件和开庭手续。

  律师尽量不要保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原件一定由当事人保管。免得原件丢失或毁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律师只能吃哑巴亏。

  31、开庭前,律师一定要提前通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有充分的应诉时间或答辩时间,并叮嘱当事人一定带齐身份证件和所有原始证据,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

  32、律师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律师作为代理人,只是熟悉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对具体的事实和细节和感受,律师很难做到完全知情。

  如果当事人出庭的话,一方面让当事人感受庭审的氛围,知道律师的付出和良苦用心;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案情最了解,反映的事实最准确,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3、涉及处分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诉讼行为(如撤诉、调解、执行和解和执行终止等),一定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书面同意更佳。

  不要以为自己是全权代理就可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在原则问题上,律师不要轻易做主或放弃,否则后患无穷。

  34、律师尽量不要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案件虽然后期利益很诱人,但往往也是一个陷阱。律师经过取证、立案、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和执行,律师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可能因为无法执行,导致所有的工作白费。

  而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在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执行回款的提成办法,是按回款额提成,还是按总额提成?是第一笔款到时提成,还是最后一笔款到时提成?“小心无大错,小心驶得万年船”,马虎不得。

  35、律师开庭,一定要做充分的准备。律师所有的工作,最后都会在法庭中显现出来。“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勤勉、尽责的律师,从来不打无把握之仗。

  36、律师不能凭经验办案。办案经验固然重要,但是经验有时候会害死人。诉讼日新月异,法律层出不穷,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即使同一地区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由于认识不一,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律师必须时刻保持低姿态,相信经验但又不迷信经验,崇拜权威但又不依赖权威,才会有更大的作为。

  37、律师开庭,一定要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不能图省事、凭经验代理、辩护。“好记性不如一个烂笔头”,好口才同样需要经过周密的思考,才会有更好的发挥。

  律师在签完庭审笔录后,一定要将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交给法官,以便法官在裁判时参考。

  38、对于需要二次、甚至多次开庭的案件,律师必须谨慎应对。有的律师认为开完一次庭就万事大吉,其实,有的案件法官为了核实一些重要情节,需要多次开庭。

  律师不应该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39、对于上诉的案件,律师同样有权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或鉴定人到庭。不要以为一审已经尽力了,二审肯定会改判或维持原判。

  开庭和打仗一样,没有定数,只有变数。“战略上要蔑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律师必须以不变应万变,主动出击,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40、对于律师无法取得的证据,一定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法院不愿取证,律师应取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

  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律师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胜诉才有把握。

  41、律师和当事人永远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以为接触多,就是好朋友;不要以为感情深,就是兄弟。

  当事人永远是当事人,代理人永远是代理人。律师和当事人没有距离,也是律师最危险的时候。

  42、律师永远要清廉自律、洁身自好。律师不要因为办了一件漂亮的案子,就沾沾自喜、盛气凌人。不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要收受当事人的礼物。“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师的黄金招牌。

  43、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进展,律师应该和当事人讲明白。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必须签定终止协议。

  44、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出具正规的发票;律师代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一定要妥善保管,并及时转交当事人。

  律师办案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和复印费等,律师必须保存相关的票据,便于和当事人及时核对。

  45、律师不要轻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要感情用事。当事人往往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而且,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调取的证据为根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受当事人委托,又不受当事人思想的左右。

  46、律师接受的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认真研究。组织同行、专家集体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可盲目乐观、单打独斗。

  47、律师要不断学习,每天从零开始。好律师都是好学习的律师,根据平时接触的案件,多思考,多总结,多请教,多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