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称,内蒙古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多张其与明星的合影,用于宣传招生。王女士虽多次与丽妍校方协商,但该校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接到王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展开了采访调查。
当日13时左右,记者见到了王女士,她向记者讲述道:“2011年夏天,我到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应聘化妆教师岗位。由于之前我在各大剧组从事化妆工作,有不少和国内一线明星的合影,应聘时,丽妍校方便要求我提供其中一些合影以作凭证。我没有多想,便将其中一些与明星的合影以电子版的形式发给了丽妍校方,这些合照被丽妍校方复制保留。2011年冬天,我离开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半年期间,丽妍校方开始将我与明星的合照用于宣传招生使用。由于当时我和丽妍美容美发化妆学校还存在劳务关系,我也就默许了丽妍校方的这一行为。”说到这里,王女士有些面露难色:“我离开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后,我以为校方会自动撤下这些我与明星的合影。2012年,我开办了自己的美容工作室,期间有很多来我这里学习化妆的学生告诉我,丽妍校方仍在大范围使用我与明星的合影,用作宣传招生使用。我知情后,也通过个人QQ发表过相关声明并开始与丽妍校方协商,要求丽妍校方撤下我与明星的多张合影。在协商期间,我在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工作时的很多同事联系说服我,他们希望可以继续使用我的照片,这也让我十分为难。”随后,王女士拿出了一份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的彩色宣传册,在“明星丽妍”一栏中,记者看到,有3张王女士与明星的合影被使用。
采访最后,王女士告诉记者:“今年4月中旬,我最后一次和丽妍校方协商此事,但校方仍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现在,我要求丽妍方面撤下我与明星的多张合影,停止对我肖像的侵权行为。”随后,记者在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网站主页“明星丽妍”一栏,同样看到了一张王女士与一位明星的合影。
就这一问题,记者来到位于车站西街大庆路口西南角的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在该校五楼楼梯拐角处,记者看到5张王女士与不同明星合影的相框被悬挂在墙上。在该校,记者表明来意,该校工作人员以负责人出差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随后,记者拨通了该校王校长的电话:“我在北京出差,这里信号不好,回去后会联系你。”
当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就该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他说:“这一事件中,丽妍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际侵权,王女士与该校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需要收集丽妍校方侵犯肖像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个人肖像权益。”
记者也查阅了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条款,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