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欣慰
市民方女士购买了18000余元预付费美容金卡。然而,接受服务后她全身发痒,要求退卡又遭拒绝,所以她将美容店告上法庭。昨天,宝山法院判决支持了方女士的诉求。
消费金卡充了一万八
一直以来,方女士都去离家不远的一家美容店消费。去年11月13日,方女士不仅理了发还做了精油开背,美容店工作人员向她介绍说该店有优惠套餐,还可以体验SPA项目。于是,方女士当天体验了SPA和DC补水,并办理了消费金卡,预付了8000元,第二天又补了2000元。
11月16日,她又去做了泥灸、养骨、胸部护理和DC补水服务项目,再次付了7227元,并把原来美发卡上的1024元也转到了这张卡上,先后共计支付18251元。
11月17日,方女士感觉全身发痒,遂找该店要求退卡,但遭到拒绝。今年3月,方女士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款18251元。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
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凭金卡可享受价值2880元的DC补水10次,价值3980元的养骨15次,价值4680元的泥灸15次,价值5980元的胸部护理15次,另赠送价值3980元的SPA服务20次,以上价格已超出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因原告持有金卡,故可享受折扣价。原告在11月13日到美容店做精油开背,平时精油开背的价格为每次280元,被告已为原告开启了泥灸、养骨和胸部护理的套盒,不能再用于他人,产品在被告处,故不同意返还预付款。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未就美容服务的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金卡背面印有“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但该部分内容系以小字体的形式印在金卡背面,难以引起对方当事人足够注意,且金卡背面没有原告的签名,因此也不能证明上述格式条款系原、被告事先协商一致的结果。此外,原、被告之间除存在一张金卡外,并未就美容服务的具体内容签订书面合同,而金卡上的格式条款内容仅对原告的权利进行了约束,并未就被告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故金卡上的约定内容无效。
考虑到原告已在被告处实际接受了数次美容服务,应据实结算费用,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已消费的美容服务的对应价格为2031元,该款从原告的预付款中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16220元,现在被告处留存的已为原告开启的美容产品相关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