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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则通告的随想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9-17 03:09 编辑: admin 查看:
今天在图书馆看到一则通告,让我想起来一个词——“复仇的快乐”。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某君买了几瓶酸奶放在图书馆,结果被人偷拿了。于是某君便出了此通告,里面尽数偷拿行为的无耻,以及问候并预测了该他人的未来:课程挂、六级挂、考研挂……总之各种挂,还有肯定恋爱会分手。|||当然我无意评论此君的行为对错(评论别人总是会面临自我道德反思的困境),最初读来,只是让我想到了上面那个词。|||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为我们勾勒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他在《利维坦》中写道:“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冲突的基本原因:第一是竞争,乃是为了利益;第二是猜疑,乃是为了安全;第三是荣誉,乃是为了名誉。为了利益,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而全部的猜疑都是为了保全这些既得的利益;至于为了荣誉的争斗,则是由于他们认为受到了轻视或冒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初民社会自然状态下人们存在着强大的复仇欲望和需求,因此也就随之产生了“复仇的快乐”,以及不能复仇而酿成的“弱者的愤恨”。在这种状态下,纠纷主要依靠私力救济以及神祗裁判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机制本身的成熟,私力救济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神祗裁判公信力(认可性)的式微,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代表公权力的司法随之产生。法律产生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正如复仇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复仇的规则一样。|||司法的产生,只是为人民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平台和途径,但并没有消灭人们之间的冲突,因而也就没有消灭冲突产生之后人们的复仇需要,只是让这种需要在通过司法程序下合理公正的解决——无处安放的复仇需求有了诉诸平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或是都值得去诉诸法律,于是私力救济也就不可避免的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而本文开头某君的行为也就成了一种具有通常性的似乎合理的选择。|||其实复仇的需求更多的是一种心理需要,因为也就可以通过某种满足这种心理的方式解决——占领道德至高点就具有这样的机能。很容易的,我们就做了道德的评判者和监督者,站在道德的至高点来指点江山,评古论今,何况还是在自己是当事人的情形下。占领了道德至高点的效果,就是会产生道德的优越感,随着也会很乐意正当化自己的一切行为,贬斥他人的行为。不管事情原委是怎样的,最后自己肯定是不会有道德污点的。那个什么Q不就是这样的嘛!最后,肯定是皆大欢喜的“大团圆”。|||同时把自己装扮成弱者,然后获得同情怜悯,也是满足此种心理需要的天然良方。社会天生的对弱者的怜悯,增加了人们在纠纷发生之后包装可怜,博取同情的动力。在众人一致的斥责中,取得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以及复仇成功的快乐。对这样的渲染的反应,可以看出一个社会整体的心里成熟程度,理性程度。|||不管您同意与否,事实认定总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当一件事情发生后,原汁原味的真相就永远消失了。后来我们基于一定的证据推理得来的,只能是相对的真实。于是正当性的判断,从来都是具体的判断,需要在相关的情境中进行——正义判定是复杂的,萨伯的《洞穴奇案》恐怕就佐证这一点。一眼看出的事物,大多(如果不是总是的话)会漏掉了一些细节。而描述的一眼能够看出的情节,更甚于此。|||无聊寻开心,散淡杀时光。|||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