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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动物的保护主义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8-22 00:45 编辑: 网络 查看:

                    古人的动物保护主义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主流思想儒家的重要主张,这就决定了儒家看待人与自然,包括人与动物的关系,总体基调大抵是和谐的。他们认为应该友善地对待动物,合理地利用动物资源,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动物保护思想。
     早在先秦时期,很多儒家典籍就对保护动物就有论述,孟子曾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在情感的层面,给予动物深深的温情和敬意,虽然还不至于将动物引为同类,但主张善待动物,不滥杀动物,是毋庸置疑的。当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动物,为了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还必须捕杀动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儒家思想还是认为必须要有节制,主张“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畋猎唯时,不杀童牛,不夭胎”,也就是说,无论是砍伐树木,还是捕渔,还是打猎,都要限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不能毫无节制。对于年幼的动物和怀孕的动物,不要捕杀。
    如果说上述儒家思想还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话,道家、佛教思想,对待动物就是完全的平等观念,不得杀戮,也不能虐待。道教主张“昆虫草木,犹不可伤”,认为“射飞逐走,发蛰惊栖,填穴覆巢,伤胎破卵”是一种恶,那些“无故杀龟打蛇”的人,死有余辜。至于佛教禁止杀生,更是人皆所知了。
     以上这些主张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动物保护的法律和动物保护的机构。比如在唐朝,设有虞部这一机构,负责生态保护事宜:“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餧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实之登,不得焚燎。”宋代也有类似的机构与法律,规定“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龟,弹射飞鸟。”为了保护动物,还下令收缴捕猎工具,宋太祖时期,禁止岭南地区捕象,作为配套的措施,命令地方官收缴当地的捕象工具。更值得一提的是,宋朝一度流行“皮草”,流行以“鹿胎为冠”,宋仁宗知道后,立刻禁止:“禁戴鹿胎冠子,及无得辄捕制造”。元代,蒙古人来自草原,对于保护生态,保护动物更加重视,力度也更大。
     可见,在中国古代,爱护动物,是一种社会共识。即使不得不利用动物资源,也是非常节制的。那些假借传统的名义,打着弘扬传统的旗号,过度地、残忍地使用动物,其实是对传统的歪曲。比如说活熊取胆这么残忍的勾当,其实就是上个世纪某邻国发明的,跟中国传统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本文发表于2012年2月25日《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