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2年6月19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及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检检〔1997〕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