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消防车辆须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7.3.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森林管护部门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设置防火瞭望台,设专人巡查监测。
7.3.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景区内制高点、重要建筑物、高大游览设施等处安装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景区内的避雷设施,并在雷雨季节前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修。
7.3.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保养制度,保障通讯顺畅;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7.4 治安管理
7.4.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治安室(岗)及专职治安人员昼夜值班,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7.4.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治安巡逻联防措施,应当做到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相联系。
7.4.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治安管理,确保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发生。
7.5 防灾措施
7.5.1 风景名胜区内的广播、通讯系统须与气象局、防汛办等灾害发布机构形成联动机制,随时获取天气变化情况和灾害预警信息。
7.5.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定期调查风景名胜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成立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景区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5.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预案至少每年一次演练。风景名胜区内工作人员应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7.5.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构建各类灾害防灾体系,包括灾难预警系统、避难场所、避难路径、标识系统、物资储备、防灾管理、安全监测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