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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3)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29 22:51 编辑: 网络 查看:

  7.5.5 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景区灾前预警、灾中应对和灾后重建等环节工作。灾前预警包括灾害因子监测、灾害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救灾物资储备等;灾中应对包括适时关闭景区,疏散游客等措施;灾后重建包括安全游览、旅游与管理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次生地质灾害和植被恢复等措施建议。

  7.5.6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档案管理制度,灾害发生后应当尽快完成各项灾害统计工作。

  7.5.7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各类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灾害危害性的认识,以及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6 医疗救护

  7.6.1 风景名胜区内应设立医疗室(站),配备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设施,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制度。

  7.6.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与当地医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急救措施。

  7.6.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妥当,档案记录须准确、齐全。

  8 其他管理

  8.1 监管信息系统及数字化景区建设

  8.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及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8.1.2 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应坚持“统一标准、科学检测、精心检查、客观反映”的基本工作原则。

  8.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操纵程序,提高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

  8.1.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下设立专门工作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学习,保障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顺利推进。

  8.1.5 风景名胜区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实际需求为向导,编制数字化景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步骤,分布实施建设规划。

  8.1.6 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健全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及高效的综合指挥调度中心,加强应用系统的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

  8.1.7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还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

  8.2 档案管理

  8.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8.2.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

  8.2.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资料,建立档案。

  8.3 投诉管理

  8.3.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完善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风景名胜区售票处、网站、宣传资料、门票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意见簿和投诉站。

  8.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投诉受理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国籍、投诉事由、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岗位名称或人员编号、投诉者出具的证据和资料、投诉者要求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等,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8.3.3 对于现场投诉,投诉受理人员应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受理投诉事件。如能够现场解决的,应及时解决;若投诉受理人员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相应的责任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8.4 文明服务

  8.4.1 风景名胜区内设置与游客接触的服务岗位均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服务人员须做到主动热情、微笑服务。

  8.4.2 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应着统一的工作制服,并佩戴胸卡或胸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