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IPO常态化的健康持续,首先得扎牢基础制度的篱笆,细化新股发行制度责任条款,将违反新股发行条件转换成明确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通过财务粉饰、财务造假或选择性披露等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应该明确规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自被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之日起,直接进入退市程序,由有关责任人回购已发行的全部公众股份,不得以其他责任负担,譬如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责任、行政罚款等,代替退市责任;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句话,凡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带病上市”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将其转为合法,不允许壳资源“补正”后继续留在A股市场。
其次,对拟IPO企业不符合审慎性发行条件的,审核人员的审核应符合审慎标准。譬如,拟上市企业出现隐瞒关联情况、应收账款占比显著高于同业、法定时段日常现金流为负、专利技术出资缺乏合理性、公司员工“五险一金”大面积不合规、遭遇实名举报等情形,负责审核的初审人员、发审委委员可要求法律或财务等专业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文书,经核查决定通过的,应说明理由。该企业若事后被证明相关事项造假或粉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审核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复次,拟IPO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责任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因可归责于其的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向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拟IPO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上市前非公司员工投资者为履行上述可能的责任,应在公司上市后第一次减持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减持所得全部提存质押;企业上市后第一个完整年度业绩下滑超过50%的,质押期自动延长一年;业绩下滑超过70%的,质押期自动延长两年;业绩下滑超过70%并亏损的,说明公司存在骗取上市可能,相关质押期自动延长三年, IPO证券服务机构也应将其全部证券服务收入予以提存质押三年。
第四,建立企业IPO违法终身问责机制,对于IPO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无论IPO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是否已变更,IPO过程中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层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能免除现任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相应责任。(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高级合伙人)
大方向确定>>>
金融工作会议为IPO正名 或将持之以恒向前推进
IPO被否率升高>>>
今年以来42家企业IPO申请被否 创业板占近六成
专家建言>>>
董少鹏: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不等于大规模发行股票
刘姝威:证券市场供给侧改革 IPO供给应是新三板转板
向松祚谈退市:资本市场需要正常的IPO和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