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但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要向证券市场广大公众披露。2001年银广夏造假事件曝光,牵连一些股票价格大跌,其中包括银鸽投资。银鸽投资在此前委托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1.2亿元资金,两理财公司其资金全部用于购买银广厦股票,购入成本价为35元,到年底,两理财公司坦言,无力还款,银鸽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而当前广大投资者并不知情。
(4)隐瞒重大诉讼事件。众所周知,对于公司来说,诉讼事项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败诉,可能会破产。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渤海集团在其1995、1996、1997等年度中未计提涉及 178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诉讼也从未进行公开披露,其涉及的原山东临沂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受到处罚。
(5)隐瞒担保的重大事实。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作担保也有很大的资金损失可能,应该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中国证监会查处,2001年6月,中科健公司累计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 24笔计6.3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中关村为北京中关村通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2]
对于上市公司隐瞒的重大事项,一般来说是具有主观故意,有些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不了,但大部分仍然可以审计出来。如可以检查上市公司的原始凭证,到实际厂房考察,向银行函证公司担保情况,向律师函证公司担保及诉讼情况等,还可以要求声明方式逐一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没有存在应披露而不予披露的事项。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为了蒙骗投资者或为了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很可能会为了特定目的而选择性披露会计信息或干脆虚构、伪造会计信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了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1993年4 月,我国颁布实施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广大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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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 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出自:
YJBYS 报告应涵盖的内容作了规定,年度报告应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又实施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与此同时,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都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999年,我国还修订了1993年公布的《会计法》,在《注册会计师条例》基础上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就初步勾勒出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会计制度的轮廓,从而为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充当“经济警察”角色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
在证券市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中,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责任是明确的。《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3条规定:“这种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160、161条规定的责任,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 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在证券市场上,为上市公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1994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39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 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第18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第189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第20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第161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指刑事责任,是指《刑法》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具审计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在学术界、司法界、会计界并无多大争议,但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分歧很大。
三、注册会计师对证券投资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