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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明晰的几个问题(2)

来源:网络转载 2015-03-07 19:56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3、许可范围应具体。建议在经营项目上加注具体食品类别。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经营项目只有"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对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的具体类别没有注明,导致基层工商部门不能对食品经营进行行业分类,给发证后的查询、分类统计分析和日常监管造成了困难。鉴于此,本人认为应将经营品种相对单一的食品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食品的具体类别以加注括号的形式予以注明,如:预包装食品(豆腐等);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卤肉等)。这样就为统计分析和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提供了便利。已在食品经营户中推行电子台账并能共享台账信息的地方则没有必要按上述方式注明具体食品类别。

    4、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1)内资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5、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流通许可证中需现场核查的情形。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鉴于尚未出台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本人认为下列情形需现场核查:(1)食品批发商;(2)大中型商场(超市);(3)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4)冷冻、冷藏食品经营者;(5)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6)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7)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8)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需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四、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具体内容。

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主要应对周边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设施、场内布局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其余事项以书式审查为主。

    1、现场核查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远离工业污染源。

    2、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食品批发商应有专用库房。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完好,地面、墙面、屋面整洁,室内无脱落、无尘絮。

    3、现场核查场内布局是否合理。做到食品与非食品、生鲜食品与熟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经营。经营食品场所不能同时销售农药、兽药、化肥、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要单独存放。

    4、现场核查设施是否齐全。经营场所应配置防蝇、防尘的纱门、纱窗,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施或设备。食品经营区配备食品货架(柜),食品贮存区配备垫板,货架、垫板离地面、墙面10公分,食品存放与屋顶保持足够距离。冷藏冷冻食品应当配置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蝇、防尘、防鼠、放虫设施、食品包装材料、售货工具。大中型商场、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洗手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