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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16

来源:网络转载 2016-12-24 19:1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43号)、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食安办〔2016〕15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任务和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全国和重庆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更加科学,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细菌耐药发展与蔓延逐步得到控制。加强巡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一卡三档三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实行全覆盖,休药期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兽药GMP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兽药GSP经营企业(含鱼药经营企业)、各规模养殖场(含鳜鱼、乌鳢和湘云鲫养殖场)以及基层畜禽诊疗机构等。

  (二)重点产品

  重点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菌药;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等非法进口的兽用抗菌药;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三)重点环节

  重点环节为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抗菌药、禁用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和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养殖环节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水产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不执行休药期,不规范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直接使用兽用抗菌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对象、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行为

  结合市农委《关于加强兽药监管工作巡查的通知》(渝农发〔2015〕64号)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兽药二维码标识管理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或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或涉案区域,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行为

  要以规范兽药GSP管理为抓手,加强兽药GSP认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注销达不到规范标准的兽药经营单位。强化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处。严厉打击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三)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