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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大霞美:陈清南夫妇为维权上访遭受政治打击报复含冤入狱一案! 现立案彻查
福建省南安市大霞美镇:陈氏夫妇因上访维权含冤入狱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浩杰、黄涛)2009年10月16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陈清南、郑淑姜夫妇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在同年10月9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初字第514号判决陈清南、郑淑姜夫妇有刑徒刑7年。当事人在法定日(10日)仅剩3天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强烈要求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与此同时,上诉人亲属给我们来电举报南安市公、检、法不尊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由官、法勾结而造成冤案的事实。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陈清南夫妇在2003年4月10日向南安市政府及国土部门申请了建房用地,并在2004年9月10日获得了南安市国土部门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后在规定四至内开始建房。2007年8月29日,南安市霞美镇政府及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以所谓霞美霞新新村建设为由,出动100多名人员(其中有警察带着警棍及手铐),对陈清南正在建设的宅基地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事发后陈清南夫妇为讨说法逐级上访,同时举报霞美村书记陈志民以新村建设为由,把集体所有土地占为已有,分期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以个人名义转卖给他人的事实。应该说陈清南夫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举报陈志民的非法行为真正触动了政府及某些村干部,所以这些人怕东窗事发而急于掩盖事实真相,于是便层层设防和百般阻挠陈清南夫妇上访。其中有政府为阻止陈清南夫妇到省城上访、警察在从省城带陈氏夫妇回南安途中用警棍打伤陈清南妇人郑淑姜的事实。之后霞美村书记陈志民出于某种目的,主动多次找陈清南夫妇协商并以村委会名义几次签定补偿协议并签有协议书,最后于2008年11月17日与陈清南夫妇签定了分给其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作为征占宅基地的补偿,有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岂不知该协议签定的房屋在2007年10月27日陈志民代表村委会早已卖给了该村村民陈梓财,有陈梓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同一地段房屋卖给两家。
但是,就在2009年1月9日,该纠纷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即南安市公安局接陈志民口头报案,称陈清南夫妇要求赔偿其损失,他“被迫”将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赔偿给陈氏夫妇,总价值人民币42万元。于是,南安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将陈清南夫妇拘捕。
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记者走访了上诉人的亲属并查阅了南安市公、检、法的相关资料。首先,从南安市公安局立案表格中发现,其中明显写着发案时间的起止日是2008年11月15日,然而,霞美村书记陈志民与陈清南夫妇最终签定补偿房屋的协议书时间是2008年11月17日,也就是说,南安市公安局在所谓的“敲诈”案未发生就已知道案发。其次,南安市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奇怪的是公诉人的公诉书却与法院的判决书一字不差,这种复制的手法让人啼笑皆非!再次,南安市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有几点怪象令人费解。1、顷向性采信了陈志民的直系亲属及亲属的证言;2、判决书中采用了几个“被迫”字样,但并未说明陈清南夫妇是如何“被迫”陈志民的。事实上陈志民是该村党支部书记,他代表村委会加盖公章签定的协议,足以证明陈志民代表了党和村组织,不知这种对“被迫”的说法是否成立;3、南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是200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奇怪的是判决书却早在2009年10月9日就已正文签发,不幸的是陈清南夫妇接到判决书已经是法定日的最后3天,不知南安市人民法院是无意还是刻意在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时间。而公开开庭审理的时间比判决书签发时间晚7天的做法,不知南安市人民法院应作如何解释?
陈清南夫妇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地道的农民代表着弱势群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讨公道无可厚非,逐级上访要求公平、正义也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他们与代表村民组织的陈志民书记的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更是合法。然而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却把一个正常上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上升为刑事案,这种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两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根据以上调查资料显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一起由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陈清南、郑淑姜夫妇犯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处理是有漏洞的。下面谈一下本人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1.判决书送达日期违反法律程序:判决书宣判后的的第7日送达,事实上已迟送7天,结果导致被告陈清南、郑淑姜夫妇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申诉时间本来应有的10天变为只剩下三天时间了。从而使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送达公务时触犯了渎职罪。
2.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陈清南夫妇在2003年4月10日向南安市政府及国土部门申请了建房用地,并在2004年9月10日获得了南安市国土部门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后在规定四至内开始建房。2007年8月29日,南安市霞美镇政府及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以所谓霞美霞新新村建设为由,出动100多名人员(其中有警察带着警棍及手铐),对陈清南正在建设的宅基地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
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到:南安市霞美镇政府及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触犯了私闯民宅,非法出动警力破坏民宅的故意伤害罪。
3.事发后陈清南夫妇为讨说法逐级上访,同时举报霞美村书记陈志民以新村建设为由,把集体所有土地占为已有,分期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以个人名义转卖给他人的事实。应该说陈清南夫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举报陈志民的非法行为真正触动了政府及某些村干部,所以这些人怕东窗事发而急于掩盖事实真相,于是便层层设防和百般阻挠陈清南夫妇上访。其中有政府为阻止陈清南夫妇到省城上访、警察在从省城带陈氏夫妇回南安途中用警棍打伤陈清南妇人郑淑姜的事实。
南安市霞美镇政府及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触犯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罪和人身安全罪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
4.之后霞美村书记陈志民出于某种目的,主动多次找陈清南夫妇协商并以村委会名义几次签定补偿协议并签有协议书,最后于2008年11月17日与陈清南夫妇签定了分给其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作为征占宅基地的补偿,有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岂不知该协议签定的房屋在2007年10月27日陈志民代表村委会早已卖给了该村村民陈梓财,有陈梓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同一地段房屋卖给两家。
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触犯了一房卖两家的咋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