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但是,就在2009年1月9日,该纠纷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即南安市公安局接陈志民口头报案,称陈清南夫妇要求赔偿其损失,他“被迫”将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赔偿给陈氏夫妇,总价值人民币42万元。于是,南安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将陈清南夫妇拘捕。
南安市公安局仅凭接陈志民口头报案,没有申请上报人民检察院调查落实案情的真伪就盲目抓人,触犯了渎职罪。
6.陈清南夫妇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地道的农民代表着弱势群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讨公道无可厚非,逐级上访要求公平、正义也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他们与代表村民组织的陈志民书记的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更是合法。然而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却把一个正常上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上升为刑事案,这种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两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⑴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毛主席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国家公务员工作守则。犯了党纪。
⑵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官僚主义作风触犯国法渎职罪。
一孤寡老人家给俩儿媳写的一封苦诉书!——呼救广大网民加以支持!!!
我是老迈寡妇,守寡至今,含辛茹苦将儿子(陈清南)抚养长大,东筹西借,勉强将媳妇郑淑姜迎进茅屋。儿媳也不失我一片苦心,学习一套手艺,在党的好政策下,为人做嫁衣裳,装修一家过一家,生活过得安定和睦。
由于居无其屋,在政府的关怀下,批给宅基地一块,满怀孝挽,宅基很快打稳,正期待着过上好日子!
怎料,本村福建省泉州南安市霞美镇霞新村党支书陈志民,有能耐不经任何审批手续和许可,大兴土木,商品房一列胜过一列,炒卖一幢又一幢,村民本无言以对。就因为吾儿媳在建宅基,阻碍了他大展宏图,便纠集黑恶势力,配合之权力百多人,在警械、机械的威力下,将儿媳宅基挖掘捣毁,翻个底朝天!
当然,凡事要依法,以国家安定和谐为大局,便苦苦哀求,权贵们不为所动。在逐级上访中,更触怒了陈志民党支书,派警力和长官们到福州抓人,沿途警棍伺候。
本以为宅基地被毁,人身遭殴,陈志民党支书应该心满意足,原来是在策划一场更加恐怖的政治伤害:
一、陈志民于2009年1月9日向南安市刑侦科,以口头报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条件下,捏造吾儿媳对其“敲诈勒索”,公安局马上受理立案,立即刑拘吾儿媳,火速立案呈报南安市检察院,在2月12日下达“逮捕证”;
二、自1月9日将儿媳投入黑牢至今,不依司法程序提出公诉,不审理判决,更不放人,案卷处在公安局至检察院往返的长途旅游路上。
综上,老迈寡妇虽文盲加法盲,尚且有法律良知,认为“上访”入罪者,“举报”入罪者,“索求赔偿”入罪者,我都认命了,该如何判就判,从快从严从重从极处置,“罪”有应得!
反则,为了吾儿媳能重见天日,希望贵党仁慈悲为怀,大恩大德,以良为本,体恤良民!牢狱大门是向罪人敞开,而不该关押良民!
如果会出现迟来的正义,我还是会感激涕零的,但愿不要让老迈寡妇等来的是一对“植物人”、“精神病患”甚至下达接受两坛骨灰“通知单”,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又称是“猝死”绝非“人辱他杀”的人权悲剧发生!
总之,我们母子媳三条命全掌握在本村父母官陈志民土地公的手中心,不知广大网民能否救援?刀下留人!
恳求上级领导给予重视,让吾儿媳能早日重见天日!!!
陈燕珠 泣笔
2009.9.5
致检查官员
吾儿陈清南,媳郑淑姜,自2009年1月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南安霞美村党支书陈志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口头报警下诬陷“敲诈勒索罪”。南安市公安局立即刑拘我儿媳,于2月12日报南安市检察院批捕入狱,在押至今尚未进入公诉程序。
今依《刑法》“侦查终结”篇,对“羁押期限”提出请示:
一.第124条:“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经上级检查院批准延长1个月”;
请示:①吾儿媳涉嫌敲诈勒索罪是“案情复杂”??
②南安市检查院有否报泉州中检批准延长??
③依“刑期”5月12日期满
二.第126条:“依本法124条规定期满不能终结经省高检查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请示:①交通万分方便的南安市是沿海地区非边远地区,其案情“重大又复杂”到啥程度??
②仅夫妻俩被捕入狱!不见“重大犯罪集团”!
③夫妻俩被诬陷之罪在本村没有发生流窜作案,只是到过福州、北京上访和举报此举为“罪”??
④上访仅仅是因陈志民籍端籍势强毁民宅而诉求,举报陈志民违法乱纪事证、涉及面仅限陈志民本人,至于“取证困难”当然!无证可取,除非捏造。如果吾儿媳在狱中死于非命,绝对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⑤依刑期:7月12日届满。
综上法条“期限”的2+1再加2等于5个月,陈清南与郑淑姜自2009年1月9日拘捕至今,已满足《刑法》第124条第126条“羁押期限”。
三.第127条:“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依本法126条规定延期届满仍不能侦结,经省高检查批准可再延2个月”
请示:“羁押期限”已进入《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再延长”不知道福建省高检有否再次批准羁押??
四.第125条:“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代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请示:①“延期”(无期)??
②老迈寡母等待陈志民制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相信最高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滥杀无辜公民!!
陈燕珠
2009年7月13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郑淑姜,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霞新大厝11号。
上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的检举、控告行为合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应处以刑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倘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上诉人之所以千方百计的寻找各种途径上访,主观目的在于因上诉人位于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新三尖仔的在建房屋被拆除,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想找回公道正义,为自己房子被拆毁找回一个合理的说法。上诉人仅是一乡村普通农民,并不是社会上的地痞恶霸,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在不熟知以法律的手段维护权益的情形下,仅仅是基于自己的一般社会阅历和见识,认为当时作为村支书的陈志民都能够建房、违法生育,而未遭受任何法律责难,而自己合法申请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却被拆毁,无法接受这样不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因此选择了上诉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上访作为检举与控告的一种手段,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公民在利益遭受损失而选择的一种维权途径,完全合法,亦合情理。且在上诉人的上访内容中,大部分事实均真实可靠,并非上诉人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凭空捏造,对此在侦查机关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中也均有充分说明。据此,从行为的本质上来看,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不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客观上,上诉人没有为侵占公私财物而实施任何的威胁、恫吓等行为。
敲诈勒索罪中所谓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在于通过这种途径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威胁通常是行为人主动采取的,具有主动性。该情形有别于被害人一方为了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主动向行为人提出要求,要求行为人保守秘密,作为或不作为的某种行为。所以采取威胁或要挟方法,目的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亦即行为人的威胁行为与交付财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具体结合到本案,在上诉人进行上访时,就已经检举陈志明的行为,且是向村民群众告知自己检举的事实,行为的目的不是在于获取财物。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财物及数额并不是上诉人主动提出的,因此财物的交付与上诉人的上方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的上访行为不构成威胁。
三、主观上,上诉人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敲诈勒索罪中进行威胁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而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进行上访的目的在于讨回公道正义,为自己房屋被拆毁讨个说法,并没有以拟检举或告发陈志民进而要求其交付财物的主观目的。事实上,是陈志民一直找上诉人解决损害因房屋被拆毁的赔偿,也既基于这一原因才有陈志民代表村部与上诉人签订征地协议的这一事件。由于村部违约,不予以履行合同,才陈志民提出本案涉案财物的赔偿方案。因此,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及情节,上诉人并不是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进行上访、检举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
四、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理清楚全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判决。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房屋被拆除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执行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没有查清在这一案中上诉人本身就是受害人,是否切实受到经济损失,一审没有查清并作出判断,因此一审的判决处理就因此丧失公正合法性。
对于上诉人上访有关陈志民存在的违法行为,陈志民的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没有作出基本的判断,影响了本案判决的正确性及公正性,这实际包屁了陈志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颠倒了事件的是非黑白。
一审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均与陈志民存在亲属或亲戚关系,其立场无法客观公正,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陈志民不管如何考虑,自愿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不管赔偿形式如何,假若该赔偿内容不合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也仅是民事诉讼范畴内的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应随意上纲上线,将其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纵观整个案件,上诉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任何的威胁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撤撤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时 间:2009年10月 日
福建南安:陈清南夫妇敲诈案二审发回重审
2010-3-22 13:05:17 来源: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记者浩杰)2009年11月,我社报道了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陈清南夫妇为维权反被刑判七年事实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也受到泉州地区以及南安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此案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院主管领导的关注下,主审法官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于2010年2月8日,对陈清南夫妇案件公平、公正地做出了终审裁定:一、撤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5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定,充分体现出我们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使“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真正落实到了实处。重审裁定已下达至南安市人民法院一月有余,我们期待该法院的公正判决。
福建南安:陈氏夫妇敲诈案重审无补充证据继续羁押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首席记者浩杰)2009年11月,陈清南夫妇因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的一审判决,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此案,我社曾报道了南安市《陈氏夫妇为维权含冤入狱》的文章,披露了事实真相,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也引起了福建省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2010年2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依据的终审裁定: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5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为此,我社又跟踪报道了《陈清南夫妇敲诈案二审发回重审》的标题文章,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定作了客观的评价。
2010年5月13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陈氏夫妇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记者作为旁听人耳闻目睹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根据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该案的重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记者归纳三点。一、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从案件审理到结束,对陈氏夫妇的“犯罪事实”始终没有新的证据补充,宣读的公诉材料与原一审的公诉材料同出一辙;二、公诉人宣读的部分材料中,在原则问题上犯了本不应该出现的错误。其一,把被群众举报的村主任陈志民说成是受害者;其二,把陈氏夫妇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说成是非法用地,继续不尊重客观事实。三、在法庭辩论中,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曾数次阻止陈氏夫妇的辩护律师对该案的陈述,而对检察院公诉人的多次出错却不加制止,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直至庭审结束,其结果是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何时判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