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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纠纷专门化审理的设想及论证

来源:网络转载 2015-12-06 14:34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所谓的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赡养抚养扶养案件、遗产继承和析产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家事纠纷案件人身属性既高度统一具有终身性,又相互分离具有可变性,其利益关系既统一共有,又可以相互分割,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利益关系处理上,其自由合意和处分权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家事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为了适应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更好地促进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故应成立专业的家事纠纷审判组织,对家事纠纷案件采取集中专门化审理。

    一、家事纠纷专门化审理的设想

    (一)目标

    根据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和专门的“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由具有这方面特长的法官,专门负责调解和审理所有的家事纠纷案件。

    (二)改革的思路及进程

    1、可以指定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院,先在民一庭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审判合议庭”和在立案庭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的形式,对家事纠纷专门化审理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面铺开。

    2、在“家事纠纷审判合议庭”成熟的基础上,争取编制,实行庭室单例,单独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一级庭室。

    二、家事纠纷专门化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家事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1、亲情厚易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一般都存在比较浓厚的亲情关系,有些往往是因为一时气愤面子抹不开才走上了法庭。因此,家事纠纷存在浓厚的亲情调和基础,易于梳理和调解,故应当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安排具有这方面特长的法官,集中力量进行专门化的审理和调解,以提高案件的调撤率,从而提升审判质效。

    2、隐私强需保密。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根据我国几千年“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老传统,当事人虽然对簿公堂,却还是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面子心里。有时往往还有挽救的婚姻,却往往因为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当,造成家丑外扬的恶果而导致当事人真的最终走向了分手的悲剧。同时,家事纠纷案件还往往涉及青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利益,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为了保护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良好发展,尽可能地弥补一切可以弥补的亲情,家事纠纷案件都应该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就是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后续影响。

    3、举证难需查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什么?因为家事纠纷当事人往往都是因为,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所以等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常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为了真正断明白这些家务事,就必须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多调查取证,以弥补当事人举证之不足,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4、比例重多重复。就民事纠纷案件来看,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所占比例较重,大约占到民一类案件的50%以上。并且,类型一般单一,往往多为重复案件。这样由专人审理,可以积累专门的经验,提高的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国外有立法先例

    像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国外其他国家等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是“家事纠纷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基于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1、这些国家的立法一般都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不经过诉前调解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并且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还必须再次进行调解,调解结案成了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结案方式,调解贯穿于家事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的始终。2、在审理的庭审方式一般都会尽可能地照顾到当事人的隐私,一般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尽可能缩小知情人的范围,并作为当事人的家庭私事进行亲情式审理。3、家事纠纷也往往把未成年人作为其中的一员,邀请未成年人出庭,并征求未成年意见,以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需求。4、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人员组成上,往往会邀请一些像心理学、未成年人教育专家、妇女协会等专职人员参加,以进行心理诱导和沟通,做好调解说服工作。

    (三)专门化审理的成本核算

    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和“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也只是进行个别人员的调整和案件的集中审理,特别是在“家事纠纷合议庭”的试点形式下,并不需要投入多大的成本,也很容易操作。

    (四)专门化审理的成效预算和价值意义

    成立专门的“家事纠纷法庭”和“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一是,可以有效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技能,集中力量做好家事纠纷的矛盾化解工作,从而为辖区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因为“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根基;二是,可以有效积累审判经验,做到案件的类型化解决,从而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在民一庭挂牌成立家事纠纷审判合议庭。合议庭人员配备应适应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特殊要求,配备具有家事纠纷丰富审判经验、丰富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等年龄优势明显、性格温和、调解技巧高超的法官和辅助人员,并且,应配备至少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女法官作为合议庭固定成员。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至少应邀请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审。原则上人民陪审员应以有从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妇联调解工作、心理疏导医护工作、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及其他类似的专业工作经验的陪审员优先选任为家事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家事纠纷合议庭在法庭布置上,应以“和”为主旋律,既要体现法律的庄重和严肃,又要尽量凸显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要以家庭责任担当、亲情维系、宽容理解等为内涵,采取“圆桌式”布置,配以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化干戈为玉帛”、进而能和睦相处的宣传标语、图画、音像视频等材料,从法庭的外在氛围上缓解、疏导双方矛盾。要使当事人置身此法庭环境氛围下,能够回忆起以往亲情、爱情以及日常琐碎生活中的美好情景,引起他们对圆满家庭的向往,意识到自己作为特定家庭成员的责任,教育他们以宽容、理解的心态去看待家庭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改善和好。

    四、家事纠纷审判合议庭的受案范围

    家事纠纷案件就是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及其他亲属关系纠纷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所发生的财产争议。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一)身份关系案件,就是指以亲属身份或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1、婚姻案件: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离婚无效之诉、夫妻同居(别居)之诉、解除非婚同居之诉等;

    2、亲子案件:否认子女之诉、认领子女及认领子女无效或撤销认领之诉、确认或者宣告停止亲权、监护权或撤销宣告之诉等;

    3、收养案件:收养无效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确认收养关系成立或者不成立之诉、终止收养关系之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