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案件往往包含浓厚的道德伦理因素,与当地的风土人情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契合性。因此,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上,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判断纠纷的对错,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案件处理结果。这就要求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充分吸纳民意的力量,以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统一融合,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家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邀请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为参考。
可以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坚持巡回到案发地开庭审理。
(四)综合治理制度
家事纠纷案件虽然是所谓“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却数量频发、高发,且又牵扯当事人之间的切身利益,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往往不能有效应对。这就要求法院要与当地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和谐共建机制,实行“诉调对接”,充分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合力建构有效的家事纠纷处理网络,以实现促进辖区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
(五)司法关怀延伸制度
坚持弱者救助,适当放低司法救助门槛,尽可能地为其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手续、法律援助手续等。坚持案件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和感情恢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可能地予以帮助解决。
(六)司法经验总结制度
家事纠纷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做好案件审理的材料分析和经验总结工作,及时固定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创造性地进行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试点工作,为家事纠纷案件的专门化审理提供经验借鉴和理论支持。
应当坚持月分析、季度总结、年终总结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及时总结制度,积累材料,充实素材,认真撰写好有实践、有理论、有问题、有对策的经验总结报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