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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总裁:互联网金融浪潮背后监管部门需反思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5-06 11:22 编辑: 网络 查看:

对中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反思与建议

杨科

  记者 冀欣 采访整理

  十年的沉淀与酝酿,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不满足仅局限于将零售行业互联网化,而是开始将焦点聚集银行核心业务,催生出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

  但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显然都对这样的扩张势头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预判,导致目前这一行业的发展监管缺位,缺乏合理的市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杨科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中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亟须引起监管部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的反思,且应在顶层设计等方面做出调整。

  互联网金融浪潮背后的四大反思

  第一,监管部门需要反思。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但本质是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会面临流动性、信用、技术和操作等风险,而且金融的核心就是管理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开始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近些年,中国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一些监管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在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并有所进步。然而,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监管层缺乏有效预判和监管,始终给人“慢半拍”的感觉,造成监管滞后,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造成中国当今一些P2P企业和互联网创新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突破经营范围,以理财的名义开展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代售基金、保险,发放高利贷,开展撮合P2P贷款等业务,严重影响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的规范经营构成威胁与冲击。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自2011年5月央行颁发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0家支付机构获牌。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非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准入、经营进行规范,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不足,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不到位。近日,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提出系列明确要求,完善了此前监管中的一些空白点。但在如限额、认证、赔付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实际上操作中,还是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商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文件的实际效果。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央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但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牵头人”使得这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不高,在一些金融跨界业务的监管上出现灰色地带,“一行三会”协调缺失的问题逐渐凸显。据了解,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作为肩负金融稳定重责的人民银行,有望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到底由央行统一牵头来做,还是“一行三会”根据分业监管原则各自制定法规,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

  第二,商业银行需要反思。

  互联网金融应首先明确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产品的区别。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金融是对银行网络金融的服务与补充,而不应是全面开展金融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对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信贷、支付与清算业务造成了冲击,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和服务优化,银行客户被互联网金融企业夺走的趋势也会逐渐显露出来。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机遇。在这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更应该反思。

  银行最缺乏的不是新技术,而是理念革新。商业银行早在十几年前就有网上银行,有转账、支付、缴费等多种功能。特别是近几年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客服等多功能服务平台日渐完善,使银行的网络金融非常现代化。但银行习惯了几十年来封闭、独享的市场,面对互联网时代平等、开放、分享的理念,缺乏创新。最关键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金融不能互相联通、跨行使用,形成业务上的壁垒。

  第三方支付机构看到这个市场机遇,纷纷与各家银行合作进行支付网关的对接。但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没有统一管理机制,部分银行分行或支行为了完成存款业务,在支付机构给以备付金存管后,往往会满足支付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者忽视了网络金融的跨行联网通用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理的商业合作模式,形成了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免费提供客户信息,免费提供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的IT技术服务,免费提供支付、转账、清算服务,银行不知道客户的资金流向、用途等信息,不但耗掉大量的成本,而且造成竞争不公平。由于这种业务模式持续了数年,当互联网支付业务金额接近十万亿时,银行才如梦初醒,担心与担忧起来:首先是如何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如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第三是如何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平竞争?此次10号文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强化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反思理财产品门槛太高,忽略了小金额理财客户的需求,余额宝等网上理财产品的创新给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实,和网上理财产品相比,银行绝不只有劣势,更有许多无法企及的优势,如有十分庞大的用户群体、具备世界一流的IT软硬件系统、更加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电子银行支付渠道(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科技含量和安全系数高、拥有一流的专业团队等。利用这些优势,银行完全有能力推出类似产品。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金融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次改革的契机,是一次观念的启发。如今很多商业银行已开始推出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真正去思考如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商业银行在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向的同时,如果能借助保持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现金融互联网化,就能提升自己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化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在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求得自身的转型与发展。

  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