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费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全民阅读的经费投入;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资金以及市(州)、县相关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全民阅读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城乡公共阅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将工会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全民阅读活动。
3、平台保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配置全民阅读资源,建立、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阅读服务体系。《办法》严格要求;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择地重建。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选址科学合理,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和小于原有规模。
4、特殊保障。《办法》规定,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设备,适应其阅读需求;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方案和阅读分类指导目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师提供阅读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社区应当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知识读本,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阅读活动,等等。
(三)《办法》亮点
1、把孔子诞辰日设立为读书日
根据国际惯例,《办法》规定每年在世界读书日(4月23日)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同时,规定在每年孔子诞辰日(9月28日)开展全民阅读专项活动:“新闻媒体和公共图书馆、实体书店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和孔子诞辰日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
这就意味着,我国首部关于全民阅读的法规创设了一个节日(读书日),一个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对接的读书日,一个突出显示我国尊师重教传统的节日。
2、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
鉴于进城务工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他们对阅读的需求旺盛,《办法》规定了对他们阅读权利的保障,强调在阅读权利上同城同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指导和服务;企业应当为所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阅读设施和服务。
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阅读权利,《办法》还特别规定:“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阅读服务。”这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平等、开放、免费”的现代图书馆服务精神。
人们常说:出身不由己。身高相貌是爹妈给的,我们无法改变,但可以改变形象气质。曾国藩说:“人之气质,由于天生,本难改变,唯读书则可以变化气质”。春秋战国时代,师旷对晋平公说:“少儿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出之光;老而好学,如秉烛之明。”明代张潮说:“少年读书,如隙中望月;中年读书,如庭中望月;老年读书,如台上玩月。”可以说,不论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我们都能享受到读书的乐趣。
愿我们读书好、好读书、读好书,每个人像苏东坡一样:胸藏文墨虚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作者单位: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