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申请材料显示,十一科技历史上存在员工委托持股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历次的具体安排,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2)历次员工持股委托的转让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及法律风险。3)2010年4月和2015年6月两次员工委托持股清理的结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4)十一科技现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况,股权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十一科技81.74%股权。请你公司披露本次重组未收购十一科技全部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收购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工程技术服务行业的资质类型包括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十一科拥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可承接国内工程设计全部21个行业的所有工程设计业务。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之间关系。2)补充披露《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所适用的21个行业的具体情况,能否涵盖十一科主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技术服务业务。3)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十一科技主营范围内的光伏电站业务所必需的全部必要资质及取得情况。4)如上述有关资质正在办理中,补充披露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十一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根据十一科技出具的承诺,其经营业务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原则性批复文件。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其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必要审批和取得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十一科技内蒙新元下属5个光伏电站项目均已取得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并正在办理发电许可证及购售电合同。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1)十一科技上述5个光伏电站办理发电许可证及购售电合同的进展、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十一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2)十一科技其他光伏电站项目是否正办理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如有,请披露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十一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之一赵振元现为十一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院长),持有十一科技5%的股份;十一科技2010年8月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赵振元的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以脚注的方式披露十一科技将1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川国用(2013)第00062号)使用权进行了抵押。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在重组报告书正文补充披露十一科技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2)补充披露上述抵押的具体内容,最新进展,抵押解除的时间和条件,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十一科技债务履行情况、持续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到期不能偿债的风险,如存在,土地抵押是否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十一科技共有18个未决诉讼和仲裁,案由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起诉案件标的金额合计约11,554万元,应诉案件标的金额合计约15,377万元;除1起二审中判决外,其余均未计提损失。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未决诉讼和仲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由、进展情况等,及对十一科技生产经营的影响。2)以列表形式分标的补充披露未决诉讼和仲裁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已结算价款情况,是否已计提足额的资产减值损失。3)结合十一科技败诉的可能性,补充披露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4)补充披露未决诉讼和仲裁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十一科技在报告期内,作为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商,在4.28中毒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因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受到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十一科技生产经营和本次交易的影响。2)十一科技在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方面进行完善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十一科技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分别确认收入38.58亿元、10.5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03%、40.11%。请你公司:1)结合工程总承包和咨询设计业务2014年年初在手合同、新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工程周期,补充披露十一科技2014年工程总承包收入、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收入的合理性。2)比对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增长情况,补充披露十一科技2014年工程总承包收入、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十一科技设计和咨询业务毛利率为40.33%、49.31%和41.42%,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水平。请你公司:1)结合十一科技所处行业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情况以及十一科技自身的竞争优势,补充披露十一科技设计和咨询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设计和咨询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十一科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十一科技2013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额为7,293.14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十一科技存货账面价值为51,035.29万元、85,208.08万元和106,414.03万元,预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5,899.3万元、87,942.73万元和110,680.8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存货中“在建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超过已结算价款的部分”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预收账款中“在建合同已结算的价款超过累计已发生的成本与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亏损)之和的部分”金额及占比情况。3)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存货和预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