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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中的法律人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25 13:37 编辑: 网络 查看:

陈新雄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律人的城邦》林林总总地收录了作者近年来的一些论文、随笔、书评、访谈录等等,一定程度上也算是作者对自身研究历程的一个小小的总结。既然是结,就必然会有一个“结眼”。那本书的“眼”在哪呢?它便是隐含在一个不招眼的边角里的《想起了黄宗智——本土化与法学传统》一文,看似无关大局的文章,在骨子里却透着作者最根本的思想的“暗流”。(1) 所以理解《法律人的城邦》须从理解《想起了黄宗智》开始。

一、《法律人的城邦》之“暗流”

——《想起了黄宗智》到底让作者想起了什么?

作者说《想起了黄宗智——本土化与法学传统》,但想起并非是空穴来风,之所以想起目标很明确,直指“本土化和法学传统”。而其针锋相对的就是中国法学研究中所面临的“没有自己的问题意识,没有自己的学术传统”(2) 这两个根本性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的提出,既是基于黄宗智先生对于西方理论运用的四个陷阱(3) 的警醒,也是起因于作者在长期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体会到的切肤之痛。作者所下的药方正是朱苏力教授长期以来所摇旗呐喊的“本土化”,但作者并非简单的照搬而是对“本土化”做了更为深入的探讨,指出本土化并非是“实存的客体”。因为,一落为“实存的客体”就容易导向文化保守主义,(4 )本土化本质上是一种态度,一种“从经验和理论的关系出发来对待中国问题的方式”,“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西方理论与中国经验的关系中选择理论和把握经验”。 (5)

而第二个问题其实是第一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一个连自己的问题意识的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的学科,如何可以想象他有自己真正的学术传统。因为没有自己的学术传统就容易以别人的传统作为自己的传统,罗尔斯热、福柯热、哈贝马斯热,种种“热”的背后所反映的正是我们自身学术传统的缺失,因为缺少传统作为重心,所以我们浮躁,因为浮躁所以我们才会对西方的理论一哄而上。建立学术传统决不是“大炼钢铁”,乱哄哄上场只会是同样乱哄哄地散场,但是散场后除了留下满地的思想碎片,又给学术界留下些什么呢?学术是一个累积的过程需要点滴的积累和缓慢的沉淀。于是作者振臂一呼,建立自身的学术传统。当然传统地建立不是凌空而起,我们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而不论这个肩膀是中国人的还是外国人的,但鉴于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真正的法学,所以只好多借外国人的肩膀靠一靠了。那具体如何才能建立我们自身的理论传统呢?作者认为一方面要认真研读西方的经典理论并加以批判和运用,另一方面也要“打破传统的学术界限提倡一种‘开放的社会科学’(沃勒斯坦语)”。(6)

针对两个问题开出两剂药方,从中可以看出作者事实上是在挥舞着社会法学的大旗。(7) 而作者所提倡的本土化态度和开放的社会科学都表明了作者鲜明的法社会学的立场。(8) 立场决定态度,态度影响结论,明晰作者的这一总体立场,就为我们理解作者在本书中所展现的思想洞开了一扇窗户,我们从窗外小心翼翼地探视着里面丰富的世界。

二、《法律人的城邦》之明线 (9)

——从“法律共同体”到“法律人的城邦”

本书的书名为《法律人的城邦》,而所谓《法律人的城邦》,如果我们分解开来理解就是,“法律人”与“城邦”。其中“法律人”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调解员、律师、法学家、学习法律的学生等等。(10) 至于“城邦”,它并非是可有可无的点缀,而恰恰是理解整个法律人的背景。按照作者自己所言,这种城邦视野下的法律人考察,不是一步实现的,而是作者在不断的反思自身思想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1) 而作者所说的城邦,事实上是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城邦。(12) 所以本书是一个由点到线而逐步展开的,法律人是一个点,是作者整个思想的起点,但这个点又并非无依无靠,而是以城邦作为最广阔的背景依托,由“城邦中的法律人”而至“法律人的城邦”,赋予整个论述以更为宽阔的视野,作者的思路也变得更为开阔。

在对《法律人的城邦》进行粗略的解析之后,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作者是如何展开其具体论述的。

㈠、“法律人”还是“法律共同体”?(13)

关于法律人的论述作者是从“法律共同体”开始的。其中的《法律共同体宣言》、《专业化与法律共同体》不仅是作者整本书的论述起点,也是对于法律人论述的起点,他从一般的人这个概念中剥离出“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在确立了起点,即对法律共同体这个概念有了一个整体论述以后,作者又对法律共同体所构成的各个“子相”予以分别展开,点出其中的内核及所蕴涵的问题。

1、作为共同体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概述

作者在全书的一开首,便满怀激情地发布了他的《法律共同体宣言》,宣言所昭示的不是结束,而恰恰是作者整个思想实践的开始。(14) 正如作者在本书的后记中所说“无论如何‘法律人’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职业群体成为我后来思考中国法制的一个重心。” (15)

本书中多处论述了判例法 ,(16)表面是在讲判例和判例法,而实际上作者是在讨论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与维系。目前我们国家中那些本应该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各个成员,事实上处于“诸侯分立的状态”。(17) 而判例制度的引进,一定程度上正可以克服这一弊端,最终实现“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上,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成为一个互相流动的共同体。”(18) 由法官、律师、法学家、法律学生等形成的法律共同体,首先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也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是一个知识共同体。但是,我们现有的单纯由法学家产生出法学知识的知识结构,不能有效地形成和维系这一共同体。所以,作者用大量地笔墨讲述判例法和判例教学目的就在于通过一种新的法律知识的形成机制来建立和巩固法律共同体,以实现作者在开首篇中所宣言的“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远大理想。

2、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共同体——对法律共同体的解析

首当其冲的是“法律帝国”中的王侯——法官。(19) 第一部分“评论与随笔”中所收录的《司法礼仪与法官的尊严》、《社会转型中的法官的作用》以及第二部分“访谈与对话”中的《WTO与中国的司法改革》、《司法独立与法院的权威——与麦德福教授关于宪政的对话之一》、《司法审查:技艺理性与法治——与麦德福教授关于宪政的对话之二》,都是对于法官的一些讨论当然这种讨论并非是纯粹的。例如,作者与麦德福教授的两次谈话,既可以说是讨论法官也可以说是讨论宪政,准确地说是在宪政背景下讨论法官。

随即进入作者视野的法律人是法学家这个群体,虽然全书作者只截取了《“口子”、法律与“大问题”》这样一篇文章来论述这一问题。但作者其实是以观察者和自我批判者的双重身份来讨论这一问题的,作者在文章的一开头便给法学家以当头棒喝,“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我们似乎需要培养一下法学家的法律意识”。在通过比较简短的论述之后,作者又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如果我们的法学家像政府官员或律师或法官那样思考问题,如果我们对于社会没有特殊的别人不可替代的贡献,那么社会凭什么供养着我们这些自称‘文化精英’的‘游手好闲之徒’?”虽然这一部分着墨不多,但至少把问题提出来了。当然,除了作者所提的问题,在法学家这个群体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不少,但这也不是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就可以一口气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