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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中的法律人(4)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25 13:37 编辑: 网络 查看:

(8)西方的法学最主要三个流派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简要述释则为:自然法学追求的是对于现有法律的一种超越,是向一种理想中的法的不断追求;实证法学派则把目光聚焦于法律自身,自身之外的一切包括社会的形形色色都被屏蔽在外,无怪乎有人称之为“密闭容器中的法学”;至于社会法学的精髓,则在于把法律置身于广袤的社会中进行考察和研究,关注的是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9)虽说是明线,但明线却并不明显,但它比内在涌动的暗流总要外显一些,只要我们较为细致地阅读就可以将其从全书中抽取出来。而且作者无论是从书的标题,还是从书的后记,对这一线索都做了提示,所以一定程度上,明线又还是明显的。

(10) 作者在开篇《法律共同体宣言》中饱含激情的呼喊道:“所有的法律人,团结起来。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地方的检察官,无论是学腹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或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共同体。”参见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9页。

(11)“正是在城邦的意义上,法律人的自我认同也必须从法律知识的认同转化到对城邦伦理生活的认同,将法律人凝聚在一起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律知识,而应当是对理性真理的追求和对城邦责任的承当。这恰恰是我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所缺乏的。” 参见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5页。

(12) 作者之所以将本书取名为“法律人的城邦”而非“法律人的国家”,那是因为作者要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的维度下展开论述,但国家的概念过于狭隘无法容纳这一分析框架,而城邦在古希腊则与“文明社会” 同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所以城邦所具有复合性能够符合作者分析的需要,当然也更符合我们国家目前逐步发展的方向。(有关城邦与文明社会的关系参见,邓正来著:《国家与社会》一文,载于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3)其实作者在该书中所称的法律人与法律共同体是同一个意思。如果一定要细分,可以认为前者强调的是个人而后者强调的是团体。

(14)以《法律共同体宣言》开篇并非随意为之而是作者的有意选取。不仅在时间上该篇是作者的早期作品,更重要的是它是作者目前整个思想体系的出发点,作者正是从法律共同体的开始,而逐步展开他对于中国整个法治的宏观思考。

(15) 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3页。

(16)例如本书中的《司法时代的判例法》、《什么是“案例教学法”——〈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案例选读〉序言》都是有关判例法和判例制度的讨论。

(17)“法学家和法官的关系很微妙,一方面……,另一方面正是在法律知识问题上两者产生了分歧,法学家根据教科书批评法官无知,法官根据经验批评教科书脱离实践。由此导致法学家你说你的,法官我做我的。” 参见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2页

(18)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9页

(19)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参见[美]德沃金著,李常青、徐宗英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20) 作者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2003届本科毕业生的辅导员。所以作者不仅是学问上的老师,也是学生生活中的老师。

(21)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9页。

(22)同上,第131页。

(23)同上,第131页。

(24) 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4页

(25)作者在后记中说“……我自己的思考由此逐渐转移到宪政问题上来,其中尤其关注法律人职业群体与宪政的关系,……” 参见强世功著:《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4页。

(26)《论语·雍也》

(27) 这一主题事实上就是如何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律人的城邦,从而也就是本书的书名所提示的。

(28)之所以说这些收录的文章不是论文是因为,论文有论文的要求要有基本的学术规范,而基本的学术规范中最基本的也许由莫过于注释。通览全书,就会发现该书中只有寥寥无几的几个注释。

(29)[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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