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诉讼,法院专门建立了《院领导值周制度》和《值班长制度》,每周有一名院领导带班值周,全院中层干部每个工作日在立案、信访接待区轮流上岗,开展解答咨询、协调、导诉等日常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在立案、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这些举措,切实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
为加强审判管理,杏花岭区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把推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作为立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由立案庭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共同推进。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庭审、裁判、送达、归档等各项程序规定了具体的办理职责、要求和期限。为了保证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明确由立案庭负责立案信息录入,并对全院各部门信息录入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所有案件在报结时都要由立案庭审核是否符合审判工作流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全院形成了审判工作流程管理与案件审判信息采集、审判质量效率考核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四位一体”的审判管理机制。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杏花岭区法院还建立了“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在立案第一时间便向当事人发放“案件跟踪监督卡”,全程接受监督,有力推动了审判工作开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拓展司法为民的大视野
杏花岭区法院在立案窗口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理念,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院、庭领导特别重视干警的思想教育,坚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干警经常换位思考,耐心接待群众,急群众所急。院、庭领导还经常教育干警要重视业务学习,立案庭是法院所有案件的入口,涉及案件类型繁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为群众服务的水平。为了让百姓都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杏花岭区法院还专门开展了预约上门立案、远程立案服务,解决了一些行动不便群众的实际困难。对那些生活确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该院积极提供司法救助服务,近几年先后为困难群众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共32.1万元。立案庭每年要接待群众近万人次,立案几千件,但他们对每一次接待,每一个立案都从不马虎,符合立案条件当即立案,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明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王某起诉与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李某给王某打的借条明显已过诉讼时效,立案中接待干警提醒王某起诉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有败诉风险,建议他补充续时效的证据再来,王某很十分感动,说:“我不懂法,多亏法官提醒”。又如在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立案中,接待干警发现起诉状签字与原告授权委托书的签字有差异,来立案的代理人却坚持说没有问题,都是原告本人签名,经过向原告核实,签名不是本人,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意思,是原告代理人所为,立案庭工作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避免了一起假案。对于公示催告等紧急案件,立案庭坚持随到随办,为当事人赢得时间,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如在办理新疆某农业银行汇票公示催告一案中,考虑到申请人地域偏僻,路途遥远,在申请人电话中讲明了情况后,立案庭法官提前准备好相关办理手续,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了停止支付手续,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调解观念,切实作好化解矛盾的大文章
抓好执法办案,有效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杏花岭法院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工作主题,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引发的诉讼。这些案件看起来算不上什么大案要案,但处理不好却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充分利用窗口“第一时间接待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把化解纠纷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与法院审判“最后一道防线”有机结合。2010年,杏花岭区法院积极开展了“诉讼矛盾联调”的创新与实践。启动了从立案开始的案件全程调解机制,同时大力强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体系。为了更好地了解群众司法需求,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院长张建农走遍了全区十二个街乡寻找有效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全体法官以深入开展“三进入”活动为依托,在开展各种法律宣传的同时,排查矛盾隐患,把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到基层单位和社区村头。今年初,立案庭在接到一位村民欲因承包纠纷起诉杨家峪街办河里头村民委员会的诉状后,由于该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和村民群体问题,立案庭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案件的分析,院里决定启动联调机制,争取以点带面,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次日,在院领导的带领下,立案庭工作人员前往杨家峪街办,法院的同志们耐心向杨家峪街办及河里头村村长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法院和街办领导也都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协调化解矛盾的意见。村长当即表示回去后立即召开村委会研究并向涉及到的村民作好解释工作,争取短时间内将矛盾化解到村里。后立案庭与派出法庭的法官又几次前往案发地开展诉前调解,并与当地街道办事处领导一起分析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1年以来,杏花岭区法院将“司法建议”活动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院立案庭利用手中掌握的立案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今年六月,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有一批(13案)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名誉权纠纷案件,案情相似,均属于原告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逾期偿还贷款的不良记录。案情为:原告曾在太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并与该行签定按揭贷款合同,之后,按揭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履行,2010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不是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太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和受益人,并判决由东大公司偿还该行上述借款,原告不承担还款责任。该笔贷款被列为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原告被列入信誉“黑名单”。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该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经查,今年5月5日,我院受理的原告张进诉该行名誉权纠纷案件与这批案件类似,该案已于五月二十六日调解结案。于是立案庭说服原告与该行诉前协商解决,并与该行取得联系,促成了双方和解。立案庭考虑到类似案件该行一定还有,向该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行“本着维护自身社会信誉、减少人民群众诉累的精神,变被动应诉为主动清理、排查,将此类问题集中与有关部门协调,以便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