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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原:大历史脉络中的人物关系(2)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5-21 05:59 编辑: 网络 查看:

作为“少年”人的周恩来正是在这时发表了一篇颇有战斗性的专门评胡适的文章。首先,他对胡适“最近在《努力》周刊中所发表的一切政论”表示“非常失望”,“所失望的,乃是胡先生对于政治太缺乏了革命的精神”。其次,根据胡适的观点分别进行了批驳。针对胡适说的革命与改良可以“分工并进,殊途同归”,“各行其是,各司其事”,他说:“我们便不恐惧他这话同样会被各大军阀,新卖国贼的外交系,基督教徒和要钱的议员们拿去利用,他自己这种圆滑的精神已实足阻碍革命精神的发展了。”针对胡适提出通过“公开的南北和会”或“各省会议”实现统一的主张,他反问:“姑无论在现在的群盗割据、争为雄长的情势下难以做成,且决难有真正民意的代表,便是会开成了,便是大家真肯‘把袖子里把戏都摊出来’了,试问如何能有满足各方欲望的结果?”在他看来,军阀无论如何是不会满人意的,非用革命的手段“打倒”不可。而“真正革命非要有极坚强极有组织的革命军不可。没有革命军,军阀是打不倒的”。对胡适提出的“由政府公开的调解直奉的私斗,消除那逼人的战祸”,周恩来更是觉得荒唐:“军阀卖国还要调解,我们真不知是顾忌军阀啊,还是怕投鼠忌器啊?这样短视的外交眼光,这样敷衍妥协的政论,而想做‘全国的观象台,斥候队’,而以为是乃‘研究事实,观察时势’的主张,我们真不敢信服。”

 

最后,周恩来断定:“胡先生已是缺乏了革命精神的人。知此乃知他在《努力》上所发表的妥协的统一会议主张,伪和平的联省自治办法,和能说不能行的他们好人政治,都是些不落实际的废话。凡是有革命精神的少年们岂能受其蒙蔽!”在他看来,胡适的主张与“少年”们的理想已根本不同:“胡先生的政治主张,所谓‘我们最低限度的要求’,自然离着我们共产革命的政治主张很远,但即便合于民主政治的要求,在现在军阀跋扈、列强侵吞的中国情状下,也止有一个民主革命才能达到,才能完成民主共和的工作。然而胡先生竟不作如是想,以为在世界帝国资本主义和军阀的支配之下便可建立‘好人政府’实现其政治主张,这不是做梦么?”因此,即使面对胡适的“主动示好”,他也毫不领情:“胡先生答‘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说:‘我们并不菲薄你们理想的主张,你们也不必菲薄我们最低限度的主张。如果我们的最低限度做不到时,你们的理想主张也决不能实现。’但我们却要代答胡先生道:‘我们却很菲薄你们的最低限度的主张,而尤其信依着你们最不努力的方法,你们最低限度是永远做不到的。至我们的主张,只有用政治争斗的革命手段才能实现,我们殊不愿上你们无革命精神的大当。’”(14)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像周恩来这样的“少年”人对胡适的判定最终成了整个党的认知和态度,李大钊即因中共中央的决议而很快退出了“好人政府主义”的活动,五四新思潮阵营产生的两条道路日益突显。换个角度,如果仅以年龄观之,无论党外还是党内,可以说,时代的大旗很快便由五四时代的老师辈转给学生辈了,这是中国历史一种别样的转折。

 

二、沟通与共识

 

192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中共内部有人提出把主张改良的自由知识分子打入革命的对象之中。在中共第六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第三党”被看作是“豪绅地主资产阶级反革命的工具”,指斥他们是“统治阶级的奸细”(15),那么对“资产阶级附庸”的“知识阶级”的态度,自然也不会客气。到20世纪30年代前期,受“左”倾政策的影响,中共党内一些人把一切自由知识分子或中间派都当作国民党的“帮凶”。

 

直到中共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之后,才有了“沟通”的机会。1936年4月,中共中央发表了《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民阵线宣言》,在列举的要联合的各党各派中,其中就有胡适主持的“北平独立评论社”。(16)这说明中共把胡适也看作一种政治势力的代表,由此作为统战的对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周恩来与胡适便又发生了直接关联。1937年,负责统战工作的周恩来亲自给胡适写了一封信,全文如下:

 

“素仰先生热心于对内和平、对外抗战之主张及其运动,因缺机缘,未由通问。现内战已停、抗战尚未发动期中,全国舆论正集中注意力于国民大会法规之修改及其召集,以冀由此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基础。敝方特于月前提出修改意见如另纸所陈,颇望国民政府能依此原则,召集国民大会,制定民主的宪法,通过民族统一的政治纲领,以发动抗战。乃上月杪,国民党中常会已将修改内容公布,其所持原则与原法规差别不多。敝方现仿本文中所提原则,继续要求,务期两法规之基本内容能符合真正民主,过去选举能一律作废,以利于各党各派各界各军之彻底合作,一致对外,想为先生所赞同也。书此布臆,伫候明教,并乞对该文加以指正为幸。”(17)

 

信中周恩来说明“另纸所陈”的,是他在1937年5月1日发表的《我们对修改国民大会法规的意见》。其中提出:“不仅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应该修改,而且过去的选举,不论推选决选,应该一律作废……各党派代表名额应不超过代表总额七分之一,其分配以凡有历史一年以上的各党党员数目多少为比例,并应估计到其他条件,由各该党依额自行选举。”(18)